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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签证/进入许可
2020-02-15 22:33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者前往香港

    一、可免办进入许可的情形

  持中国护照,自海外过境香港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目的地为中国内地或澳门者,可不出示联程机票;持中国护照,自内地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出示联程机票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或合法居留证件(如“绿卡”、有效工作、学习签证等)后,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

    二、因其他事由入境香港,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无论过境或入境香港),均须事先办理进入许可。

    三、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时间、申请费用、付款方式

  (一)申请方式:

    1、 赴港旅游或考察的申请人可向使领馆递交申请(个别申请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审批)。

   2、 因其他事由赴港,申请人可自行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联系并提交申请(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了解详细信息),亦可通过使领馆将有关申请转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审批。

  (二)申请材料:

    1、 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2、申请表及照片:填写中国香港签证/进入许可申请表格,提交1张护照照片。

    3、申请人在斯洛伐克的居留身份证明:如绿卡、工卡、工作签证、学生签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访港目的,提供证明文件。

  (三)办理时间:

    1、使领馆权限内审发的进入许可,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

    2、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进入许可申请,时间不确定。最快需要1个月或更长。

  (四)申请费用:

    1、自行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提交的申请,须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要求缴纳进入许可费用。

  2、向使领馆递交的申请,进入许可费用为10欧元/人(普通件),加急另缴纳21欧元费用。

  3、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申请,无论是否批准,需申请人向使领馆额外支付电报联络费20欧元/人。

    (五)付款方式:

    1、自行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提交的申请,需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要求的方式缴纳进入许可费用。

    2、向使领馆递交的申请,申请人需提前2天到斯洛伐克CSOB银行将办证费用存入我馆账户:SK277500 0000 0040 0123 8502或通过网上支付。付款时切记提醒银行工作人员在存款回执上注明付款识别码(VARIABLINY SYMBOL)即取证单单号。不接受现金或个人支票。

    香港特区居民前往香港

  持有效的香港特区护照、永久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明书(CI)、香港海员身份证(跳船者除外)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者,进入香港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澳门特区居民前往香港

    一、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逗留180天:

    (一)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符合一般入境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停留30天。

    三、持澳门特区护照及澳门特区旅行证者:

  若过境香港往来澳门特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且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定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最长停留7天。


    台湾居民前往香港

    一、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不论过境香港往返内地或赴港旅游,均可以访客身份逗留香港不超过30天,免办进入许可。

    二、居住岛内的台湾居民,应根据其入境目的,通过特许航空公司办事处或在香港的保证人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入境许可证。

    三、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前往香港,如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就近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旅行证,并同时申请香港进入许可。

    四、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亦可通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www.gov.hk/par)自行免费预办入境登记赴港旅游。

   

    斯洛伐克公民赴香港

    一、前往香港短期访问、旅游观光的斯洛伐克公民,免办签证,可在港停留90天。

    二、拟在港停留超过90天,或赴港受雇就业、定居、进行演出、举办展览、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接受工业、商业训练的斯洛伐克公民,需提前申请赴港签证。

    三、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时间、申请费用、付款方式

  (一)申请方式:可自行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联系并提交申请,或通过使领馆转送申请。

  (二)申请材料:根据访港目的,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和提供证明文件。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查看详细信息。

  (三)办理时间:由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决定,时间不确定。通常需要1个月或更长。

  (四)申请费用:

    1、需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要求缴纳签证费用。

  2、通过使领馆转送的申请,无论是否批准,需申请人向使领馆支付电报联络费20欧元/人,签证费用为33欧元/人。

  (五)付款方式:

    1、需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要求的方式缴纳签证费用。

    2、需向使领馆支付费用的,申请人需提前2天到斯洛伐克CSOB银行将办证费用存入我馆账户:SK277500 0000 0040 0123 8502或通过网上支付。付款时切记提醒银行工作人员在存款回执上注明付款识别码(VARIABLINY SYMBOL)即取证单单号。不接受现金或个人支票。

    

    第三国公民赴香港

     一、前往香港短期访问、旅游观光的非斯洛伐克籍的外国公民,是否需要申请签证,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查看详细信息。

    二、拟赴港受雇就业、定居、进行演出、举办展览、赴港就读、接受职业培训、接受工业、商业训练的外国公民,需提前申请赴港签证。

    三、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办理时间、申请费用、付款方式

    (一)申请方式:

    1、申请人自行直接与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联系并提交申请;或

  2、向使领馆递交申请(部分申请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审批)。

  (二)申请材料:

  1、护照:有效期长于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总时间的1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2、签证申请表及照片:根据访港目的,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提交1张护照照片。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查看详细信息。

  3、申请人在斯洛伐克的居留身份证明:如绿卡、工卡、工作签证、学生签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访港目的,提供证明文件。请访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index.html查看详细信息。

  (三)办理时间:

  1、使领馆权限内审发的签证,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

  2、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签证申请,时间不确定。最快需要1个月或更长。

 (四)申请费用:

  1、自行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提交的申请,须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要求缴纳签证费用。

2、向使领馆递交的申请,签证费用为33欧元/人。

    3、需转送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申请,无论是否批准,需申请人向使领馆额外支付电报联络费20欧元/人。

  (五)付款方式:

1、自行联系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提交的申请,需按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要求的方式缴纳签证费用。

    2、需向使领馆支付费用的,申请人需提前2天到斯洛伐克CSOB银行将办证费用存入我馆账户:SK277500 0000 0040 0123 8502或通过网上支付。付款时切记提醒银行工作人员在存款回执上注明付款识别码(VARIABLINY SYMBOL)即取证单单号。不接受现金或个人支票。

     澳门特区签证

     一、斯洛伐克公民

   斯洛伐克公民进入澳门,免办签证。

     二、非斯洛伐克公民

  (一)外国公民进入澳门,是否需要申请签证,请访问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网站查看详细信息。

  (二)申请方式:

   1、可选择向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或

    2、在入境澳门时办理入境许可(部分国家公民除外,请点此处查看详细信息)。

   (三) 申请材料、办理时间、申请费用、付款方式

    1、申请材料:

  A. 护照: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原件及护照照片资料页复印件1份。

  B. 签证申请表及照片:填写澳门签证申请表格,提交1张护照照片。

    C. 申请人在斯洛伐克的居留身份证明:如绿卡、工卡、工作签证、学生签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D. 根据访澳目的,提供证明文件。请访问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网站查看详细信息。

  2、办理时间:

  A. 使领馆权限内审发的签证,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

   B. 需转送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的签证申请,时间不确定。最快需要10个工作日或更长。

  3、申请费用:

  A. 入境澳门时办理入境许可,须按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要求缴纳签证费用。

  B. 向使领馆递交的申请,签证费用为12欧元/人。

  C. 需转送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的申请,无论是否批准,需申请人向使领馆额外支付电报联络费18欧元/人。

  4、 付款方式:向使领馆递交的申请,申请人可到斯洛伐克CSOB银行将办证费用存入我馆账户:SK277500 0000 0040 0123 8502或通过网上支付。付款时切记提醒银行工作人员在存款回执上注明付款识别码(VARIABLINY SYMBOL)即取证单单号。不接受现金或个人支票。

    三、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联系方式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新镇土区出入境事务厅大楼外国人事务警司处

  电话:00853-88970601,00853-88970602

  传真:00853-28726936

  电邮:smce@fsm.gov.mo

    网址:www.fs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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